撕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
发布时间:2024-12-05 10:40:13 | 浏览次数: |
案情简要:山东某宠物食品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销售宠物食品为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为了规范管理,规定几款宠物食品不允许代理商线上销售,只允许线下经营。个别代理商为了利益,将包装袋上的“二维码”撕掉(目的是为了防止厂家追溯),然后在线上销售,俗称撕码销售,这一行为给公司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多问题。随后,该宠物食品公司向山东省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快速维权站请求维权援助。 研判过程:针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快速维权站进行了针对性的研究,并检索出了国内各级法院的相关类似判决案例。研究发现,不同法院对撕码销售是否侵权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撕码销售问题属于新兴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争议焦点在于:撕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由于不同案件案情、涉案品牌影响力和商品销售模式有差异,造成了各个法院对撕码销售行为是否侵权的不同认定。(2020)苏民终898号,法院认为被告撕码销售行为没有损害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和品质保障功能,其在网站上注明“厂家禁止淘宝销售,所以撕码销售”,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和混淆,不构成商标权侵权。(2018)川01民初574号,法院认为经营者去掉了产品的二维码、条形码或者跟踪码,使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来源产生疑惑、误认或混淆,构成商标权侵权。撕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现行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未予以直接规定,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我们可以回归商标的本质含义进行分析。商标是用以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在事实上发挥着来源表示、质量保证以及广告宣传三大功能。因此,撕码销售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可以根据其是否影响商标以上三大功能的实现为判断依据。 本案中,被覆盖的二维码包含的信息有防伪查询、溯源查询、公司介绍、产品介绍。防伪查询通过输入产品包装上的防伪4位码查询该产品真伪,撕码销售使得消费者无法确定该产品真伪,对于产品的来源产生疑惑、误认或混淆,使产品商标价值产生贬损。在溯源查询模块,消费者可以查询到原料溯源信息、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内检报告和第三方产品检测报告)、工厂信息(体系认证和生产资质),撕码销售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产生疑惑和误认,损害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商标信誉,造成消费者群体流失,损害商标权人市场利益。并且,二维码中的信息无法被产品包装上的其他信息所包含或替代,撕码销售行为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和品质保障功能的发挥,构成商标侵权。
经验分享:撕码销售行为属于新兴的知识产权问题,除了存在构成商标侵权的风险,也可能因为违背诚信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布局知识产权风险应对措施,诚信经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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