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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一年隔离期”
发布时间:2025-02-19 15:29:28 | 浏览次数:

        《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该条款的设立有两重含义;一个是考虑到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可能已经在市场上投入使用,并或多或少的产生有一定的影响,为了避免市场上同时存在不同主体提供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有必要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完全是站在市场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另一重含义是考虑到商标注册人忘记续展的情况;商标注册人使用十年的商标如果忘记续展,对注册人来说损失会比样大,同样还会影响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原注册人如果能及时发现商标已失效,就有了优先注册的权利,挽回其因为忘记续展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同时也是对老品牌资源的眷顾。

      而在商标实际的审查中,目前,审查员以《商标法》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为由驳回的情况并不是特别多,大多还是要以案情的需要来决定是否使用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为由来驳回申请商标,这一点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再存在,在此种情况下,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权利上不存在冲突问题。特别是在先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被抢注人的申请注册,更加应该不受“一年隔离期”的限制。

      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应当合理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如果遇到以《商标法》第五十条“一年隔离期”为由驳回的情形,应该通过驳回复审程序积极挽回自己的商标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在对《商标法》结合实际情况不断的修改完善中,未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商标可能将不存在“一年隔离期”,不再构成在后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商标注册的道路将更加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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