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微短剧改名换姓后“搬运”至自己平台播放,法院判了! |
发布时间:2025-01-07 10:56:59 | 浏览次数: |
近年来,小体量、快节奏、低成本的微短剧已经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一集几分钟的“爽感”让观众直呼“很上头”。微短剧深受观众喜爱的同时,其变现能力亦不容小觑,大量微短剧上线平台播放数日充值破千万元。这“泼天的富贵”来了,诸如盗版、搬运等各类版权麻烦也来了。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被告公司将原告公司投资制作的微短剧改名换姓后,“搬运”至自己经营的视频平台播放。法院经审理认定,微短剧作为有相对明确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故事情节的视频,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权利人享有著作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判决结果表明,“抄袭”“搬运”等与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驰的行为,将受到严厉法律制裁,这既是对创作者创作积极性的鼓励,也是对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IP变现,从热门小说到爆款短剧
在微短剧视频行业发展如火如荼之际,某视频公司筛选出一系列文字作品,计划将其摄制为微短剧视频上线平台播放,以此获取更大的流量和收益。2023年6月9日,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根据该视频公司提供或确认的微短剧剧本制作单集时长不超过3分钟的视频短剧。双方确认微短剧剧本及其他相关文字作品、短剧作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衍生权利由某视频公司享有。
短剧热播,被其他平台“偷偷搬运”
精心制作的短剧上线后广受观众喜爱,权利人某视频公司却发现在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中播放的微短剧《这一世XX》视频内容展现的故事主线、剧情设计、人物设定、出演人员、视频时长均与《恰似XX》完全一致!抖音APP的搜索结果显示,用户甚至以为《这一世XX》是微短剧《恰似XX》的别名,抖音APP中微短剧《这一世XX》的跳转链接将用户引导至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某小剧场”微信小程序。
没有备案登记,不成为抗辩理由
在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案涉微短剧未被列入《2023年6月全国重点网络微短剧拍摄备案公示》信息,其权属并不存在。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短剧根据相关小说改编摄制、每集时长为2至3分钟左右、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具有独创性,属于法律规定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案涉微短剧著作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微短剧备案最新工作提示》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某视频公司根据该规定,按照“其他微短剧”类别进行了备案,该微短剧不属于禁止传播的视听作品,某视频公司除享有禁止他人侵权的排他性权利外,还有权主张赔偿经济损失。 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抖音平台账号发布案涉微短剧推广链接,并在其微信小程序上发布了与案涉微短剧名称不同、但集数与内容等完全一致的微短剧,该微短剧包含某视频公司在授权平台收费播放的内容,侵犯了某视频公司对案涉微短剧享有的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由某科技公司赔偿某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裁判解析 微短剧性质认定与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判定
微短剧一般是指网络影视剧中单集时长从几十秒到十五分钟左右的剧集作品,一般有着相对明确的主题和主线、较为连续和完整的故事情节,特点是单集时长短,总集数较多,主要以手机竖屏方式播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微短剧作为新事物,能否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虽然微短剧每一集的时长较短,不同于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但其仍然有明显的主线和主题,若体现了作者在选择素材、拍摄角度、表现手法及画面编排等方面的独特构思等创造性劳动,则应被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中,某视频公司委托某榕公司进行微短剧的摄制工作,呈现出的作品《恰似XX》有连贯的主线、独特的情节以及原创的拍摄角度和画面,具有文艺美感,属于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保护。
专家点评 共筑微短剧知识产权防护网
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微短剧,作为互联网平台上一种新兴且具有显著影响力的短篇幅影视创作作品,其创作手法与传播途径展现出前所未有的灵活性与多样性。它们凭借体量小、节奏快、成本低的独特优势,迅速成为视听内容领域赛道的“新力量”。微短剧属于视听作品的新类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然而,随着微短剧近年来的“野蛮生长”,市场环境变得复杂多元,其中“搬运工”与“剪刀手”现象层出不穷。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较为高昂的维权成本、宽泛模糊的平台责任等问题,一方面使创作者面对侵权行为时望而却步,致微短剧知识产权保护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创作者的原创热情,阻碍了微短剧行业健康发展的步伐。
来源:人民法院报·3版 作者:张婵 曾子仪 宁立志 声明 | 部分图文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侵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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