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商标需一并转让 |
发布时间:2024-10-22 10:59:08 | 浏览次数: |
商标转让申请有时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补正通知,要求另外的商标一并转让,否则将不予核准该商标的转让申请。 那么,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都有哪些?注册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转让商标时需一并办理转让。 国外注册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与注册人通过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国内注册商标应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申请中的商标、初审被提出异议的商标、驳回复审中的商标、无效宣告审查中的商标、撤销审查中的商标等等,虽然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如果与转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均应与转让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注册人如果无法确定自己名下的多件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是否需要一并转让,可以先办理单件转让,如果转让下发补正通知要求一并转让,注册人就需要及时办理补正,以免被视为放弃而成不予核准。另外,商标转让成功后仅下发核准转让通知或核准转让证明,不会再下发新的注册证书,证明与商标原注册证一并使用即可,注册人一定要妥善保管原注册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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