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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7:32:57 | 浏览次数: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实施“沃土计划”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要求,加快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布局,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市技术创新中心申报主体为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2022年、2023年入库编号)、具有较强研发能力的企业,以及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和市直企业等。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或部门;

2.具备开展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能够在特定领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具备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任务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的能力;

4.具备科技人才及相关资源的集聚能力,曾承担国家及省、市科技项目的优先支持;

5.已获批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建设。

(二)特定条件

申报单位为规上工业企业的,须为2022年、2023年备案建设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且已完成2022年度科技研发相关统计工作,并提供2022年度研发统计《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的,不得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

2.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牵头建设单位在首页盖章,并扫描成PDF版;

3.申报单位为规上工业企业的,须提供2022年度研发统计《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107-1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107-2表)。

注意:申报材料将作为后续市级专家审查依据,牵头建设单位须对所提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遴选方式

本年度市技术创新中心遴选工作采用“区市评审-限额推荐-市级核减”方式。

1.由单位按提纲要求填写申报材料,报送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专家评审;

2.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专家评审成绩进行排序,按区市名额分配表择优推荐;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单位申报建设方案、区市评审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专家审查疑议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市科技局按照不超过申报总数20%的比例,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核减,形成2023年度拟支持建设名单。

五、有关要求

1.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辖区内企业(含市直企业)、高校院所的申报评审工作。区市要严格做好形式审查工作,如后续审查中发现申报材料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弄虚造假,取消市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2.市技术创新中心命名要体现细分技术领域或方向,突出产业特色,命名应尽量详尽,格式统一为“青岛市××(三级/四级细分领域)技术创新中心”,如:青岛市海洋信息感知与传输技术创新中心,不建议使用产品名称、工程或项目名称、应用系统命名。有关细分领域可参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市科技局公布的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名单进行命名查重,命名与前期批准建设中心一致的,区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申报单位结合自身产业特色重新命名。

3.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请于12月1日前将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拟推荐名单、申报单位基本信息表、区市推荐函的可编辑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于12月5日前,将区市推荐函原件(红头加盖公章)、拟推荐名单(加盖公章),申报单位建设方案PDF电子版(文件统一命名为“××区/市+申报单位,例:市南区-××××公司”)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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