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34种情形,保护中心暂停接收专利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
发布时间:2023-11-06 15:26:19 | 浏览次数: |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济南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对违反专利快速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采取予以警示、暂停接收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质量和服务效率,特发布以下管理办法。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二)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四)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满足济南中心公布的其他备案条件。
第十九条 在济南中心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一个季度内,预审案件不合格比率达30%及以上的;(二)一个季度内,权利要求存在新颖性问题的预审案件达2件及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警示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济南中心预审通过文本不一致;(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三)在收到济南中心预审通过结论后,未有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2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五)在未收到济南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六)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予以警示: (一)在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接收预审请求三至六个月: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任一规定三次及以上的;(二)委托非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三)其他不符合济南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济南中心暂停接收预审请求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济南中心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四)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暂停接收预审请求,在恢复预审服务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三)项、第二十三条任一规定的;(五)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六)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期主营业务;(七)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八)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九)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十)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十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二)其他不良行为,影响较大的。
来源: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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