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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34种情形,保护中心暂停接收专利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3-11-03 17:41:15 | 浏览次数:

近日,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了《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其中提到,济南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对违反专利快速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采取予以警示、暂停接收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质量和服务效率,特发布以下管理办法。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提升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济南中心”)专利预审质量和服务效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中心负责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两大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管理与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济南中心完成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在济南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济南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预先审查,进而提高专利申请质量并缩短审查周期的服务。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济南中心关于专利预审服务、专利申请及专利代理等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二章 备案主体申请


第七条 备案主体应自觉遵守《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济南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高端装备制造或生物医药产业领域;(三)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四)技术具备一定的领先性,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且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满足济南中心公布的其他备案条件。


第九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需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提交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为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高校或科研院所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及扫描件(加盖公章);(三)济南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济南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告。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通过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向济南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申请。


第三章 代理机构注册及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济南中心完成注册后,可在预审系统内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专利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注册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二)近一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及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加盖公章);(二)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济南中心对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上的注册进行审核。代理机构在济南中心完成注册后,可接受备案主体的委托,代理预审申请案件。


第十五条 对通过以下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济南中心将拒绝接收:
(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二)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三)干扰或不配合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四章 专利快速预审相关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济南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备案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在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案件不通过或视为不通过:
(一)提交的预审案件存在《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案件形式自查表》中列出的两项及以上的问题;(二)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一次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三)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四)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等;(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六)重复提交技术方案明显相同的预审案件的(应预审工作人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预审申请案件的情况不计入);(七)拟提交同日申请的预审案件,不应当受理但已受理的;(八)无正当理由撤回预审案件的;(九)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公告)中规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十)其他应当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十八条 济南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实施备案主体名单动态管理,对违反专利快速预审业务相关规定的,采取予以警示、暂停接收预审请求或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等方式维护专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在济南中心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一个季度内,预审案件不合格比率达30%及以上的;
(二)一个季度内,权利要求存在新颖性问题的预审案件达2件及以上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警示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警示: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济南中心预审通过文本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三)在收到济南中心预审通过结论后,未有正当理由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2个工作日)未进行正式申请;(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申请日当日,最晚次日内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五)在未收到济南中心预审结论前,对该案件进行正式申请;(六)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新出现明显的形式缺陷问题;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十一条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予以警示
(一)在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四)未在《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六)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接收预审请求三至六个月:
(一)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任一规定三次及以上的;
(二)委托非本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的;(三)其他不符合济南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济南中心暂停接收预审请求半年以上: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二)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针对已通过济南中心备案、且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非正常专利申请人名单的备案单位,济南中心将对其暂停预审服务。对于暂停预审服务的备案单位,通过主撤或者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的,须向济南中心提供相关处理结果证据,济南中心在收到证据后完成对有关备案单位的备案资格再审核,若符合条件,暂停期满后,恢复其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济南中心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二)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四)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暂停接收预审请求,在恢复预审服务后,一个自然年度内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二)、(三)项、第二十三条任一规定的;(五)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六)备案主体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期主营业务;(七)备案主体预审申请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八)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国家、省、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九)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十)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十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十二)其他不良行为,影响较大的。


第二十五条 济南中心对备案单位、代理机构发出处理意见,以书面或邮件方式送达相关单位知识产权负责人。


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予以警示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济南中心作相关情况说明,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否则暂停当事人预审服务请求资格;因违反相关规定被暂停预审服务的,限期整改合格的,当事人可向济南中心申请恢复预审服务。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预审服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有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山东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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