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532-80970018
答疑/询价/合作13356883611
欢迎致电0532-80970018
答疑/询价/合作13356883611
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律法规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0-11-03 15:37:37 | 浏览次数: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上一篇:
 下一篇: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扫一扫添加专属顾问